詳述「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或稱「監視下運送」)概念,其是針對跨國境、集團性如毒品、武器、偽造貨幣等交易、走私,所謂「無被害人犯罪」所實施的一種新興特殊偵查手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控制下交付」涉及國家司法主權,故對被告及毒品入出國境所實施之偵查作為,無論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有實施「控制下交付」之必要,均須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後始得據以實施。與偵查機關對於一般案件實施之埋伏、跟蹤、監聽或監視等偵查作為,顯有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