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148條在場之人。對此,本判決認為受搜索人於執行前受提示之權利,非絕對不可侵犯,如客觀上情況急迫而有正當理由,仍容許有其例外。受搜索人倘對於執行人員施暴、令狀有遭致撕毀之虞或有其他妨害、抗拒搜索(例如逃逸)等情,致執行搜索之人員無法或難以於執行前提示者,解釋上即形同權利之自我放棄主張,執行搜索人員自得在侵害最小程度之必要範圍內,逕行實施搜索,或先行採取適當手段排除其妨害或抗拒,以確保搜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