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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目的可非難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告訴人將手機鏡頭轉朝行為人方向拍攝,經行為人一再表示「不要拍我」,告訴人此時仍持續拍攝,原審認為行為人取走告訴人手機之行為雖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仍構成強制罪。但本判決表示是否妨害人行使權利而成立強制罪,必須檢驗是否有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告訴人此部分行為是否已非合法之權利行使?上訴人伸手將告訴人手機取走,阻止其持續拍攝之行為,是否欠缺社會可非難性,而不得以強制罪相繩?皆有研求之餘地」,認為原審判決理由不備,從而撤銷發回更審。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手段目的可非難性手機拍攝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9 (202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運輸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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