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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扣押之本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50號裁定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均指扣押之本案,即以與本案犯罪事實攸關者為限,若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但與他案有關,屬他案是否予以扣押或沒收問題,非本案所得審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扣押之本案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5 (202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整體程序觀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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