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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5 (202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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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締約詐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將詐欺取財罪區分為締約詐欺和履約詐欺。前者指行為人訂約時,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基礎事實發生錯誤認知,而締結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後者則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締約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締約詐欺
、
履約詐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5 (202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私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辯護人同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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