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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3 (20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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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曉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4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傳聞法則及其例外非公眾周知之普通常識,傳聞同意自應建立於被告本人確實明知上開效力之前提下,始得謂毫無瑕疵,是以,除有辯護人之被告,因已得辯護人之專業輔助,而無需另為闡明外,倘對未選任辯護人又無法律專業之被告,法官於準備程序處理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時,仍應充分曉諭被告關於傳聞法則之法定內涵與同意證據之處分效果,否則其同意之意思表示雖非無效,仍有瑕疵,即得容許被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其證據能力再為追復爭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曉諭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3 (202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結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科刑資料調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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