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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1 (202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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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審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法院實務向來對於迴避事由保守以對,本判決亦同。案情是:第一審審理時,受命法官A曾以受命法官兼審判長之身分,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惟未審結,其後案件改由B法官接辦,並另組成合議庭,更新審理後而為判決。後A擔任本件上訴審之法官,A應否自行迴避?本判決認為,A既未參與第一審之評議、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其嗣後再參與上級審判決,不得因此指為預斷案情,而影響上訴人之審級利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未審結
、
參與前審之裁判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1 (20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佳證據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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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體性參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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