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04號裁定(以下將二者所繫屬之訴訟合稱為前訴訟,並分別稱為前訴訟一審及前訴訟二審)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50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7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以下將四者所繫屬之訴訟合稱為後訴訟,並分別稱為後訴訟一審、後訴訟二審、後訴訟三審及後訴訟更一審),按照前訴訟與後訴訟(以下合稱本件)歷審裁判所記載當事人不爭執或法院認定者,本件事實概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