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法官法在制定時,有許多地方參考了日本法的裁判員法,例如: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的數目都與日本裁判員制度相同,都是國民法官六位,職業法官三位;國民法官不採任期制,而是與日本裁判員一樣是採個案選任制等等。尤其國民法官法草案關於「證據開示」制度,本來也是採取與日本相同的「三階段開示」制度,只是在最後立法院審議時,改為目前的全面開示制度。但另一方面,對於同樣採取當事人對抗制之美國刑事審判制度,則似乎較少借鏡之處,就筆者個人推測,其主要原因或者可能是因為美國採用陪審制,而非國民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所以在制度上差距較大,另外美國陪審制並無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可以參考,所以我國難以直接採用。但從過去幾年的模擬法庭經驗來看,應可預見明年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後,我國檢辯雙方在法庭上攻防應該會相當激烈。而在訴訟技巧方面,日本實務上的發展就遠不如美國完整及成熟,所以從這點來看,美國刑事審判訴訟技巧,應該具有非常高的學習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