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四款:「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報章雜誌經常使用「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報導職場的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行為,但「職場霸凌」樣態多元,要完整定義職場霸凌,有事實上的困難,勞動部遂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列舉出各種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作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的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