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國外,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30條權利公約條文提及「應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此條文顯示出在融合教育的推廣下,進而影響了身心障礙者運動平權之觀念,以及使之透過平權參與融入社會的理念,使得身心障礙者之運動參與權也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其處於邊緣地位的群體權利亦逐漸得到改善(United National, 2008)。我國則是以《國民體育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教育部,2022)。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以下規範:1.鼓勵與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充分地參加各種等級之主流體育活動;2.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閒及體育活動,包括於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衛生福利部,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