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無論是在第一審確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在高等行政法院),或在上訴審確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在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審在最高行政法院),都已發生確定力(既判力),理應產生定紛止爭的作用,然由於人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勝訴率偏低,以稅務訴訟而言,經統計高等行政法院自民國105年至109年之終結情形(以判決與和解結案者,不含裁定駁回、移送管轄、撤回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