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上有一事不二罰(同一行為不可處罰兩次)的規定,但當公司負責人因逃漏稅被檢察官加處罰款,並導致公司再被國稅局加處罰款,則因處罰對象不同,這兩項罰款不能互抵。實際的情況是,陳君是A公司負責人,陳君涉嫌虛報薪資增加A公司費用逃漏稅,被虛報薪資的黃君提出檢舉,陳君與黃君事後經過法院達成調解,台北地檢署從調解筆錄中,得知陳君過去多年曾以相同手法虛報薪資,逃漏A公司的營所稅,地檢署對陳君緩起訴,但要求陳君向公庫支付600萬元罰款;不過,這件事還沒有完,因為國稅局也依據這份筆錄內容,認定A公司過去多年有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所稅的事實,對A公司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