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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21031 (45: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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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21031 (45:2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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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利用資金回流獲取不當之租稅優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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