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土長久以來未經妥善規劃。即便區域計畫法早於 1974 年公告實施,亦被期待以「區域性」的地理特質、資源條件、人口成長及經濟活動等作為考量基礎,透過整體規劃方式調節都市與鄉村均衡發展,避免都市四周農地遭受濫用;但卻囿於第一次的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採取了「依據現況」方式辦理,破壞了使用分區對使用地的指導功能,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走向「現況凍結」的管理邏輯,導致土地使用亂象百出。其中,最為人所知的就是隨處可見的農地違章工廠(並經常因工廠公安事故導致食安等衍生問題);但要提到影響更為重大的,就不得不提及,政府帶頭隨意掠奪農地進行交通建設、產業園區等的開發。這些情況一再加重了對於整體環境的破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