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防禦權核心價值所在之不自證己罪權利,反映在證人即為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訊問機關如未踐行該權利之告知義務,卻諭知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命具結作證,乃侵害其拒絕證言權,應認不生具結之效力,於程序上,其證詞亦無從透過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賦予證據能力,於實體上之評價,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課以偽證罪責。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的當事人詢問權,「為保障詢問權人此一權利之行使,除非權利人有捨棄權利之表示,法院自應將調查證據之時、地通知權利人,並予其詢問之機會。否則,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