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重點有二,一是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另一是醫師拒絕證言權。前者,本判決延續實務見解,認為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法則的規範對象是國家機關,並不及於私人。惟為避免法院因調查證據結果,過度限制他人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應視私人證據內容是否屬隱私權核心領域、法院調查證據之手段造成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受侵害之程度,與所欲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依比例原則妥為權衡審查。如非隱私權核心領域內容,法院為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要求,自得使用最小侵害之法定調查方式(例如,以不公開審理方式勘驗,並禁止勘驗結果對外公開,或裁判書遮隱直接或間接足資識別權利人之相關個資或隱私內容)。在醫師拒絕證言權方面(本判決稱醫師秘匿特權),判決理由有詳細闡述,值得一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