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決對追加起訴提出目的性限縮解釋的見解,並由受訴法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其表示:法院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濟之目的,更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之前提下,核實審查檢察官認「宜」追加起訴案件是否妨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受理不當追加起訴之法院,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旨為由,就追加起訴部分,依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