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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各程序階段分別告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判決值得注意,其確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的被告緘默權告知義務,應在各程序階段分別告知,「但各程序階段如非1次期日終結者,倘第1次訊問時已踐行告知義務,被告已知曉其在該程序階段之權利,之後同一訊問主體再次訊問被告,縱未再次踐行告知義務,由於被告對於權利之認知狀態並未改變,其自願打破沈默,出於任意性之供述,倘與事實相符者,自得以之為證據,並不違反緘默權或不自證己罪之保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各程序階段分別告知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對致人死傷有主觀預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24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另案監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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