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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撤銷緩起訴處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送達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56條之1)。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者,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難認已經確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撤銷緩起訴處分;撤銷處分書未合法送達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3 (202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枉法裁判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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