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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003 (202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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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撤銷緩起訴處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應送達被告,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56條之1)。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者,再議期間即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難認已經確定。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撤銷緩起訴處分;撤銷處分書未合法送達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3 (202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枉法裁判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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