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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常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醫師法第82條之規定中,所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係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判斷,是一種平均醫師的注意義務程度。即凡任何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智而小心謹慎的醫師,在相同條件下,均會採取與保持之注意程度,其他醫師立於相同情況,皆會為同樣判斷與處置。具體而言,所謂「醫療常規」係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形成的常規,是作為正當業務行為之治療適法性要件。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至所稱「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即允許醫師對於臨床醫療行為,保有一定的「治療自由」、「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以決定治療方針。尤其對於罕見疾病、遇首例或對於末期病人充滿不確定性的治療,在無具體常規可遵循時,即須仰賴醫師合理的臨床裁量。其裁量判斷,除前述「醫療常規」外,另須考量本條第4項所列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合理臨床的重要基準。因人、事、時、地、物之不同,醫療水準、設施及工作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醫療常規;正當業務行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醫療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當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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