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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001 (20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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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質問權之容許例外,以法院已善盡其調查義務而不可歸責為要件,詳言之,「被告不能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原因,倘非可歸責於法院,而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之義務,因證人行方不明致未能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且其未對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使其訴訟防禦權獲得充分保障者,法院於此情形援用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尚難指為違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對質詰問權;義務法則;歸責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1 (20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一事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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