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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001 (202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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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原因自由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原因自由行為之認定,必須行為人於自陷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能力之初,即有之後為侵害法益之行為的故意或預見可能: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原因自由行為;故意;預見可能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1 (2020: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空白刑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和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〇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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