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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2 (201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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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所稱「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必須透過一切法定程序或通常可能之手段,仍不能使居留國外之原始陳述人到庭者,始能認為係「滯留國外」;至「所在不明」,則指非因國家機關之疏失,於透過一定之法律程序或使用通常可能之方式為調查,仍不能判明其所在之情形而言。又本條「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係指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值得信用保證者而言,解釋上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上構成傳聞例外之規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傳聞例外;義務法則;絕對特別可信;臨終陳述;當場陳述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據使用禁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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