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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912 (201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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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重竊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係普通竊盜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以行為人已著手於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即下手竊取他人之動產為加重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之實行,而尚未著手實行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不能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加重竊盜;著手;加重條件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制性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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