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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被害人民法上求償權優先於國庫利得沒收權,揭櫫刑法上利得沒收係採「被害人優先原則」。一旦犯罪利得發還被害人,若其求償權已獲得全額滿足,行為人即不再坐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特別預防之效果,且合法財產秩序亦已回復,則利得沒收之目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行為人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倘被害人僅為一人,而於犯罪行為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被害人為全部給付時,因犯罪利得已全然回歸被害人,其民法上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此時即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即不應再對任何犯罪行為人宣告利得沒收。相對地,在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所得沒收;被害人優先原則;發還被害人;多數被害人;利得沒收封鎖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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