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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與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前者係指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本身有瑕疵對工作本身發生之損害,乃定作人履行利益之減損;後者則指因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瑕疵,對於定作人之人身或該工作以外之其他財產等固有法益,所造成之損害。是承攬人之工作因瑕疵而不能使用、無價值或價值貶損等依附於工作之損害,包括工作價值或效用之減損及其修復費用或因無法使用而支出之費用等,均屬瑕疵給付。而民法第495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屬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惟所規定損害賠償不包括加害給付之損害在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加害給付;承攬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0 (2020: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一部請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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