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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查租賃物交付後,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應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觀民法第423條之規定自明。故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致承租人受損害者,承租人即得請求出租人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不因承租人有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租金而有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租賃;保持義務;損害賠償;同時履行抗辯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9 (202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附合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可預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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