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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知說明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醫院由其使用人即醫師對病人之說明告知,乃醫院依醫療契約提供醫療服務,為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醫院本身之主給付義務,而對病人所負之「從給付義務」。倘醫院對病人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病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醫院賠償其損害。醫院該項侵害不僅侵害身體健康之自主決定權,尚具有人身及財產上利益之保護功能,病人之身體健康如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得請求損害賠償。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告知說明義務;從給付義務;不完全給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9 (202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證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附合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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