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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協力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倘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未將定作人之協力行為約定為契約義務,或該協力行為尚不構成附隨義務之內涵時,依民法第507條規定,於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時,承攬人僅得先行催告定作人未果後,始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尚無就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逕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餘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協力義務;附隨義務;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裁判分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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