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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8 (20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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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之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與報酬之契約,受僱人與僱用人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僱用人企業組織內,服從僱用人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僱用人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僱傭契約;人格上從屬性;親自履行;經濟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8 (2020: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種類物買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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