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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三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養親子關係之建立,除立法者基於本國固有民情、家庭倫常秩序,或未成年子女利益維護,而設有特別規定外,基本上仍本於養親子間之自由意志。倘第三人為維護其財產上權益,提出此類型訴訟,除需有即受確認判決之私法上利益外,尤需具最後手段性,如第三人尚得以其他手段,諸如循行政救濟程序或以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直接達成其財產權保障目的,基於誠實信用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即不容第三人任意提出此類型訴訟,要免過度干預他人間身分關係之建立。第三人如為保障其財產權益,提出此類型訴訟,主張具最後手段性,自應釋明其原因,否則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第三人;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之訴;權利保護必要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7 (2020: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定停車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遺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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