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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4 (20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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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承認,係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為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而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承認;中斷時效;時效完成;拋棄時效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4 (2020: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法律上障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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