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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2 (20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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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其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自應以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起訴時,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財產」之價值,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價值相扣抵,以資作為計算之基礎,而非以該財產「取得時」或「取得後之任一時點」之價值計算,始符公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現存財產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既成道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工廠——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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