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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本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票據上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其權利之行使於法律上為不可能或存有障礙者,其消滅時效仍應自其權利可行使時起算。且執票人就其與發票人間,如確有票據權利於票載到期日或發票日尚不能行使之障礙,自非不得據以對發票人為法律上主張。而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發票人對於執票人起訴者,其地位與被代位人自行起訴並無不同,執票人自亦得以上開事由對代位人為抗辯。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本票;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代位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誠信原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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