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持河床撿到的獵槍獵得山羌、臺灣野山羊,遭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8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41條等規定處以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在入監服刑的前一刻,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臺東地檢署因此暫緩執行;後最高法院開庭審理,甚至首開我國司法先例進行網路直播。經最高法院法官評議後,認為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也創下最高法院第一次聲請釋憲之紀錄。大法官於110年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同年5月7日做成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解釋結果令王光祿無法獲得救濟,總統隨即在5月20日特赦王光祿,而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也在12月29日駁回,全案至此告一段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