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動員戡亂(1947.7-1991.5.1)與軍事戒嚴(1949.5.20-1987.7.15)交疊的長期非常態憲政體制下,夾纏於刑事與行政法領域而與統治權關係密切的警察法學(制)之指導理念或核心規範,大都受到威權統治者意志的嚴格制約,同時亦隨著當政者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安寧」等抽象概念詮釋走向而擺盪,故其內涵大多難契合現代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憲政理念。所幸,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層面的逐步開放,以及全球化的衝擊,才逐漸步上今日之正軌。本文首先將該起伏跌宕的演進分為威權統治、民主轉型及民主鞏固三個階段,並扼要勾勒之。 其次,在前揭演進過程中,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警察法的解釋,大多扮演導正與促進的角色,本文僅擇公布於威權統治時期的釋字第166號解釋(民國69.11.7),回顧並評釋之。因為,它是使作為控制社會治安利器與工具的「違警罰法」,轉化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80.6.29公布施行)的關鍵性解釋之一,係使警察法學(制)能進入民主轉型時期而具里程碑意義的解釋。如今,台灣警察法制的發展雖也來到民主鞏固時期,卻逢世界民主制度普遍遭到極權與民粹主義逆襲的時刻,回顧並檢視前揭解釋,至盼能有避免重蹈歷史覆轍的警示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