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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台灣警察法學(制)的發展──兼評具里程碑意義的司法院釋字第166號解釋
作者 李震山
中文摘要
台灣在動員戡亂(1947.7-1991.5.1)與軍事戒嚴(1949.5.20-1987.7.15)交疊的長期非常態憲政體制下,夾纏於刑事與行政法領域而與統治權關係密切的警察法學(制)之指導理念或核心規範,大都受到威權統治者意志的嚴格制約,同時亦隨著當政者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安寧」等抽象概念詮釋走向而擺盪,故其內涵大多難契合現代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的憲政理念。所幸,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層面的逐步開放,以及全球化的衝擊,才逐漸步上今日之正軌。本文首先將該起伏跌宕的演進分為威權統治、民主轉型及民主鞏固三個階段,並扼要勾勒之。
其次,在前揭演進過程中,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警察法的解釋,大多扮演導正與促進的角色,本文僅擇公布於威權統治時期的釋字第166號解釋(民國69.11.7),回顧並評釋之。因為,它是使作為控制社會治安利器與工具的「違警罰法」,轉化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80.6.29公布施行)的關鍵性解釋之一,係使警察法學(制)能進入民主轉型時期而具里程碑意義的解釋。如今,台灣警察法制的發展雖也來到民主鞏固時期,卻逢世界民主制度普遍遭到極權與民粹主義逆襲的時刻,回顧並檢視前揭解釋,至盼能有避免重蹈歷史覆轍的警示意義。
起訖頁 1-15
關鍵詞 警察法學警察法制警察行政法學威權統治民主轉型民主鞏固人身自由憲法保留違警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2210 (202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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