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企業面對商業機密外洩問題,通常採取與員工簽署「禁止競爭行業條款」(簡稱「競業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至同質性高的公司任職,否則須承擔違約金。2013年《營業秘密法》通過,企業可對離職員工提告「侵害營業秘密罪」,惟因該罪刑不重,又屬告訴乃論,企業通常是以刑事告訴,達成民事賠償目的,致嚇阻效果有限。 「授權聲明網址: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45a23953-ef7b-4a6a-a488-a3d57d9018d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