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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511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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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院拍賣不動產之現場程序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法院應依據拍賣公告之期日,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買人應遵守拍賣公告所載明之拍賣條件,進行投標,於公告拍賣期日,於投標單上載明姓名、年齡、住所、願買之不動產及願出之價格後(強制執行法(下稱「本法」)八七Ⅱ),於公告所記載之時、場所,將投標單密封投入法院設置之投標櫃,由書記官於投標截止時取出投標單,交由法官審核投標是否有效。法官於有效之標單中,確定出價達拍賣底價及最高者,並應當衆開示標單及朗讀之,與應買人成立買賣契約。
起訖頁
16-17
關鍵詞
不動產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11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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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效力
該期刊-下一篇
「未遂行為」與「結果加重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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