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全面施行後,早期依《高級中學法》設立之高級中學(設有普通科或綜合高中學程;或泛稱「高中」),以及依《職業學校法》設立之職業學校(或泛稱「高職」),皆屬「高級中等教育」範疇中之「高級中等學校」。我國高級中等教育是介於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之間的基本教育,主要包括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和單科型等四大類型學校。其中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於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設群、科、學程,若從其教學內涵分析,可分為「普通科」、「專業群科(舊稱職業類科)」、「綜合高中學程」(含學術學程與專門學程)及「實用技能學程」等;另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