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股東於設立登記或是增資、發行新股時,可以以公司推展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不論是不動產、動產或是技術作價、貨幣債權或是現金均可據以牴繳,但是公司資本充實原則是不可取代,股東應繳納之股款不但不可以未繳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是於收足後任由股東收回或是發還股東,或是偽造或是變造權利人未同意抵繳股款之事項為同意,均為違反資本充實原則,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重刑侍候,本文要介紹一件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未經持有該技術之權利人同意,偽造同意以該技術作價抵繳股款,經法院判決偽造文書罪確定之案例與讀者分享,敬請不吝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