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現實社會與虛擬世界間之界線愈發模糊的現下,且當人們在元宇宙裏的虛擬分身被性騷擾是否也構成法律上之性騷擾已經成為討論的目標時,就名譽和隱私這些更顯而易見被網路所影響之基本權利應如何被保障,照理說來應該已經是一個更加成熟的議題甚至該有完整規範存在了,但是就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究竟應如何定位、是否會與其他基本權發生衝突等,似乎均仍處于剛起步不久之階段而有待進一步之探討,又被遺忘權可能是針對個人(如臉書、批踢踢上之發文者)、報導新聞之媒體以及網路搜尋引擎經營者主張,本文以下則就較為典型之網路搜尋引擎經營者部分為討論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