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在臺灣省成立之株式會社,若持有台灣省的土地,當時並完成登記,有部分株式會社係由國人組成,或由日本人與國人共同組成,在台灣省光復後,尚持有該等不動產,又未依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裁政處35年4月8日致卯齊財五字第1344號公告事由:「為從前依日本法令登記之各種會社公司概應於四月份內改組各種公司向本處呈請登記由」「查台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業於四月一日以致寅(卅)財五字第1164號公告週知在案,凡從前依照日本法令登記之各種會社,如屬繼續營業者,應於四月份內,依照前項辦法分別備具各項文件規費,向本處呈請登記以憑核辦,除分行外合行公告週知此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