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通過一件劃時代的歷史文件:《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用以促進公司企業尊重人權與推動永續性。此一具有權威性且獲得國際普遍認同的國際標準,成功地為國家與企業在各種商業環境中,各自應承擔保障與尊重人權之責任提供明確的標準。此指導原則明確表明國家與企業不同,但卻有相輔相成之腳色。此原則終止多年來有關國家與企業間不確定之首要與次要人權義務之爭執。立足於使企業所致之人權受害人能更容易獲得有效救濟為核心支柱,此原則改變過去以公司基於施捨之可責性(accountability)特徵,轉變為企業負有責任(responsible enterprises)為核心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