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過程中,具擔保書之擔保人並非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之義務人,原不得對之強制執行,惟依行政執行法第18條規定,得逕以「擔保書」為執行名義而逕向原非行政執行對象之擔保人財產執行。然因行政執行法施行餘年,鑒於人民政治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巨大,執行實務衍生諸多法律問題。行政院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強化執行效能,並完備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之依據,就行政執行法進行通盤性之檢討及研修,而擬具「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於110年4月29日審查通過,目前進入立法院院會審查,然修法後會產生如何的影響,值得民眾了解以保障本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