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國民所得之提高,汽車逐漸成為一般民眾代步之必須品。惟汽車之買價並非低廉,汽車市場因而提供了購車者融通資金的方法,以為促銷。市場上交易行為搭配了融通資金之各種可能性,也漸漸改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由以往「先擁有資金再消費」改為「先消費後付款」之交易型態,增加銷售者可能無法受償價金的風險。因為依民法第三六九條之規定,買賣契約中買受人之價金給付義務與出賣人交買賣標的物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此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合理分配買賣雙方之交易風險,避免買賣之任何一方履行其義務後,他方無法履行給付義務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