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本研究係為探討2019年11月20日公布刪除會計法第29條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如何精進特別收入基金籌編預算、處理會計事務及編造決算,以簡化行政作業。 研究方法:探索性(Exploratory)及分析性(Analytical)方法。 研究結果:特別收入基金歲計與會計事務處理均恢復2002年度(含)以前採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或將預算執行表採帳外調整固定項目方式辦理,即可符合上述會計法規定,且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政府固定項目由另帳表達改列平衡表,為期達成之目標相契合,無需採行歲計會計雙軌制。 研究限制:囿於2019年修正會計法,中央政府自2020年度起施行,地方政府得自2021年度施行。因此,為便於蒐集實證資料,僅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該年度會計月報與結(決)算資料作為實證研究對象及資料。倘增加研究對象及年度相關資料,將可增加可信度。 實務意涵:足以避免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預算執行表與會計報表所產生本期餘絀及累積餘絀並不一致,且使審計機關審定決算餘絀時,更易符合審計法第51條「公有營業與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之規定。 價值:提升特別收入基金之行政績效與審計機關審定特別收入基金決算餘絀更臻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