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通勤職災係指上下班歷程與勞務提供本身緊密相連、不可或缺,而須視同勞務本身之故。因此,勞工於收拾結束勞務返家之際,於就業場所以「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且無勞工個人所致之原因,始為雇主可得預估或控制之任職危險,超出上述範圍之外,即非屬職業災害,勞工縱使因事故造成傷害,亦僅為普通事故傷害。勞保局2010年統計,通勤災害(commuting accidents)給付件數約占全體職業災害給付件數兩成,因而死亡的人數占全體職業災害死亡人數將近四成,雇主補償差額負荷不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