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稅法規定,平均每月超過銷售額20萬元之營業人進貨時須取得進項憑證,像是進貨發票、收據等,而銷貨時則要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銷售額。若被查獲有漏報進漏銷或是申報不實,進貨部分須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的罰鍰註1,銷貨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營業人虛開統一發票所取得收益,也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課稅,若無收益資料供認定,國稅局將依財政部1989年函釋註2,依照虛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收益課稅。惟營業人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屬於不法行為,即使事後主張不實發票溢繳營業稅,因屬權利濫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將否准退稅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