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司法院於110年3月19日修正公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該規則第2條第3款文字修正為「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而依附圖二之一即「國民法官法庭布置圖」所示,「檢察官席」編號為17,其左側則為編號19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代理人席」,至於編號23則為「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陪同人、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席)」,其位置在編號17之「檢察官席」之左後側,靠編號19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及代理人席」較近,並在編號22之「證人、鑑定人席」之右前側,且獨立置桌(參圖1,摘自司法院嗣於110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時所附之對照表)。 |